警政系統
”案底”的查詢方法
因為私人因素...想請問各位一個問題~該如何查別人的案底...希望有人可以提供查詢的方法~謝謝唷...
查有沒有前科記錄警察方面可以查只要身份證字號就行了但你要認識警察你是學生的話可以問問周遭同學有沒有親戚朋友是當警察的你是要查男朋友的嗎是的話很好女生在婚前都應該查一下身邊的男人好不好再不然就是請記者幫忙記者認識很多人的戶政人員也可查你要查的私人因素如果是太無聊的相信也很難說服人家幫你的查前科有『戶政單位法務部系統』『警政系統』都可查
別人的案底要查就去找徵信社喔.別人的案底要查就去找徵信社喔.
名 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公布 ) 第 1 條 為規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請及核發
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第 4 條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
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 申請書。
二 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
應附委託書。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
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
不在此限。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
不予記載: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
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第 7 條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
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
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
不予更正
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
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
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
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
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
應予以駁回
並通知申復人。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應收取費用;其費額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所需文件格式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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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5050210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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