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原本沒有禁見

我男朋友五月中被收押但沒禁見為什麼昨天法院通知他被禁見了?我想問被收押禁見最久有多久?他前幾天才開完庭(偵查庭)我想問哪時候才會在開庭知道他到底有沒有罪?可以交保?現在被收押禁見我可以去看守所的櫃台買東西給他嗎?還有一次寄多少錢夠用?他在士林看守所被收押 現在被禁見還是在同一個看守所嗎?我只是他女朋友 我還能做些什麼?
之前沒有被禁見

現在卻被禁見

應該是案情另外有所牽扯

怕同案被告之間串證

所以被禁見

我想妳男友的案子被告人數應該有數人

你的男友現在因該是在偵查庭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是4個月

檢察官必須在4個月內將被告交保、飭回或移交給法院

如果妳男友在這4個月沒被交保

那就是要移交給法院審理。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被告的條文

你看一下)第一、二審法院羈押被告時間各有九個月(最輕本刑為10以上的罪就可以無限期羈押.....實務經驗是這樣做...........很誇張吧)你男友現在才在偵查庭而已

有罪無罪是法官在判的

檢察官只負責起訴

可不可以交保要看他犯哪些罪

這是不一定的。

你可以去販賣部去買東西寄給他

寄物單會讓你簽名

他簽收的時候會知道何人寄東西給他

每次寄送物品之金額以2000元為限。

他現在1天在一般物品的購買金額是200元

所以你依此類推

一個月先寄個6000元給他使用

你可以在去寄送物品的時候查詢他所剩金額是多少

你再酌量寄錢給他使用。

第 108 條 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

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

以裁定延長之。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

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

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

除當庭宣示者外

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

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羈押期滿

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

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

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

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

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

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以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

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

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視為撤銷羈押

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

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參考資料 經驗
**他之所以開庭回來改禁見

完全是因案情關係。

禁見會多久? 也是要看案情

案情明朗後

自然可以解禁或交保。

**妳可以在接見室內的販賣部買東西給他

也可以簽名

他就知 道是妳買給他的。

而也可以寄錢

但他的保管金總額是不能超 過 8000元的

如果超過或接見 8000

是不會讓妳寄的。

只要 不超過 8000

寄多少都可以。

**他現在禁見中

還是在士林看守所。

妳只能默默的祈禱了

能 幫他的只有自己和律師了。

**如要寄菜餚或衣物或書籍

一定要三親等以內親屬才可以。

等 他解禁了

接見、寄物、通信妳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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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5210467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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