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請教法律達人^^法律達人請進^^
我不太清楚這些問題是屬於哪ㄧ個範圍
再請達人們回覆問題後
再補註相關範圍(ex:憲法、民法
etc.)謝謝^^請教:1. 搭乘計程車時
被路邊臨檢員警攔下後
員警檢視司機身分証
隨後又向後座乘客要求出示身分證件
合法嗎?(乘客有權拒絕出示嗎?)2.行人正常行走於路上
路邊有員警突然將行人攔下
要求出示證件
合法嗎?(有權拒絕嗎?)行人在出示證件前
有權要求員警先出示警員證
並打電話到該分局確認員警身分嗎?3.有什麼合理的方法
可以反擊員警檢視證件時的不禮貌態度?請達人解惑^^
ㄧ般打嘴砲者請勿進入留下胡鬧幼稚言論!謝謝^^
希望你不要被誤導
因為上面大大的答案好像有疑義
依照大法官解釋後
所制訂之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依法條內容回答你的問題如下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
人民得拒絕之。
所以你有權要求員警出示證件
當然你想確認是沒問題。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
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
以防止犯罪
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所以假如你行經警察臨檢地點時
除了司機外
包括你是乘客
警察可依上面六款或第八條對你實施臨檢。
對於行人然只要符合上面款項
當然可以臨檢。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
為查證人民身分
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
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
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當然法律沒規定出門要帶身份證
但是如果你沒帶證件
警察可是有權(當然不一定會)帶你回警察單位3小時查證。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
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
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對於員警態度不佳者
可投訴該員警服務單位分局二組(督察組)、警察局督察室、110報案臺、警政署督察室。
人身自由屬憲法範疇
警執法的訂定
就是因為以前作法有違憲之虞
所以才會由大法官釋憲後制訂法律規範。
其實要瞭解可搜尋警察臨檢等字樣
會有一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