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總統連署公投罷免法律等相關問題?
€€€€€€{{{{{{{{€€€€€€ 請問諸位先進: 總統連署罷免法律當肆佰萬人連署即能成立.全體選民貳分之壹人數投入贊成票.罷免案即為通過.被罷免之政府當不能在參與總統選舉為適當?公投連署當在貳個月內完成上述此法律?立法院不可能通過此案是否當罷免立法院委員或是國監院當給予適當懲處.譬如行政怠墮.瀆職?€感恩點數贊助者€€€€€€€}}}}}}}}€€€€€€€0檢視圖片檢視圖片檢視圖片
舉凡不依照下列法定程序提出者
逕自以文字談話等其他方式讓總統、副總統去職者
是屬判亂犯
依法逮補槍斃。
聚眾滋事者
視同叛軍亂賊
我國軍弟兄必出動掃除而廓清之
消滅亂匪決不手軟。
壹、憲法依據與法律規定:一、民國94年06月10日第7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二、立法院提案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規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
經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附具罷免理由
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
並不經討論
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
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
立法院於收到後
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
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
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 意
罷免案成立
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三、程序性規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
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
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
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 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1條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 日內
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6條規定: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 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7條規定: 「罷免案經投票後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 果。
罷免案通過者
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
解除職務。
」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8條規定: 「罷免案通過者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
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
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
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
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