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連署

政黨提名和公民連署的差異

請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有關政黨提名和公民連署有那些不同?
最大的不同是連屬要100萬保證金第三節 候選人第二十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

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

於規定時間內

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

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

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

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

則該組候選人

應不准予登記。

第二十二條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

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

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

並分別蓋用圖記。

同一政黨

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

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

其後登記者

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

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

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

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

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第二十三條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

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

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

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

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

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

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

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

於選舉公告日

年滿二十歲者

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

依式印製

徵求連署。

連署人連署時

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

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

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

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

應予抽查

並應於抽查後

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刪除: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

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

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

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

但保管期間

如有選舉訴訟者

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ˍ︴長壽... 參考資料 http://www.ychbo.gov.tw/root-a/root-a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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