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連署

無黨籍公民連署選公職

請問各位無黨籍要選民意代表或民選行政首長的話需要公民連署的是哪一種
只有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如果候選人非經政黨提名需有公民連署[相關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二十一條 (聯名登記)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

於規定時間內

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

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

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

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第二十三條 (申請連署繳納保證金)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

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

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

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

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

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

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

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

於選舉公告日

年滿二十歲者

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

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

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

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

並發還保證金。

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

依式印製

徵求連署。

連署人連署時

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

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

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

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

應予抽查

並應於抽查後

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

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

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

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

但保管期間

如有選舉訴訟者

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四條 (檢附連署證明書)   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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