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連署

幾題法緒問題(憲法)???

1.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

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提供連署保證金制度

有何看法?(緒P2-57-148)A.合憲B.違背有關人民參政權之保障

故違憲C.違背平等權之保障D.部分合憲

部分違憲請問:本題答案為A.請問規定在何處呢?2.下列機關中

何者不得為接受請願之機關?(緒P2-57-151)A.監察院B.立法院C.考試院D.行政法院請問:本題答案為D我了解.但ABC選項是規定在何處呢?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下列何者由立法院通過後

無須交由公民複決?(緒P2-57-152)A.憲法修正案B.對總統之彈劾案C.對總統之罷免案D.領土變更案請問:本題答案為B.選項D我了解.但ABC選項是規定在何處呢?4.依憲法規定

下列何者有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彈劾案?(緒P2-58-156)A.立法院B.監察院C.司法院大法官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請問:本題答案為B.請問是規定在何處呢?5.對於我國憲法中關於總統職權的規定

下列哪一項敘述是正確的?(緒P2-58-158)本題之選項D內容: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緊急為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不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逕行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的處置。

請問:本題條文我看過了

條文內容是寫:發布程序-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意思就是說

非絕對必要

是這樣嗎?如果是的話

那D為何不是答案呢?6.A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設廠

經主管機關予以否准

A公司認為已侵害其營業自由

一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

人民之營業自由為何種基本權利所保障呢?(緒P2-59-162)A.生存權B.財產權請問:本題答案為B. 財產權的範圍是否很廣呢?我以為答案是A.請問我該如何判斷呢?財產權除了營業自由、商標權還有多廣的範圍呢?能否多告訴我一點?7.下列何者之任命

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緒P2-60-174)A.參謀總長B.國防部長C.檢察總長D.法務部長請問:本題條文我看過了

並無檢察總長之規定

本題答案為C.請問是規定在何處呢?8.下列哪一項制度設計係屬總統制的重要特徵?(緒P2-61-178)A.倒閣制度B.國會議員兼任閣員C.覆議制度D.副署制度請問:本題答案為C.個人覺得本題看起來好像陷阱題

看起來又像是BCD都可以是答案

有人可以幫我解決疑問嗎?謝謝。

總統制特徵:1.國家元首且負政治責任. 2.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

且與總統同由人民選舉

直接對人民負責。

3.不得兼任閣員4.無須部長副署5.無解散國會之權

國會無『不信任投票權』6.法案有否決權

國會須2/3多數覆議通過

法案始成立。


簡單回答如下:1.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

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提供連署保證金制度

有何看法?答:A.合憲。

依據釋字第468號解釋釋字第468號解釋文: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

以法律定之。

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

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

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

旨在採行連署制度

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

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

耗費社會資源

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

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

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

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

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

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

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

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

適時檢討改進

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

乃屬當然。

  2.下列機關中

何者不得為接受請願之機關?答:D.行政法院。

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請願法第4條規定:「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

不得請願。

」行政法院是掌理訴訟事件的地方

人民只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能請願

而立法院是民意機關

考試院是廣義行政權的一環

監察院則是依「監察院處務規程」之規定  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下列何者由立法院通過後

無須交由公民複決?答:B.對總統之彈劾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經公告半年

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

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4.依憲法規定

下列何者有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彈劾案?答:B.監察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只有監察院有彈劾權

其他機關不會有彈劾權  5.選項D內容:「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緊急為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不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逕行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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