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連署

我國除了政黨推薦外,還有何種管道參選總統?

我國除了政黨推薦外

還有何種管道參選總統?我國除了政黨推薦外

還有何種管道參選總統?如題........謝謝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候選人資格為以下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

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 21 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

於規定時間內

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

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

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

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

則該組候選人

應不准予登記。

第 22 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

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

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

並分別蓋用圖記。

同一政黨

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

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

其後登記者

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

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

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

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

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第 23 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

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

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

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

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

並函請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

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

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

於選舉公告日

年滿二十歲者

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

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

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

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

並發還保證金。

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

徵求連署。

連署人連署時

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

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

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

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

應予抽查

並應於抽查後

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刪除:一 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 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

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 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 連署人連署

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

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

但保管期間

如有選舉訴訟者

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 24 條 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

第 25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

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

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二 曾犯貪污罪

經判刑確定者。

三 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

經判刑確定者。

四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刑確定者。

五 犯前四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 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 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 受破產宣告確定

尚未復權者。

一○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

尚未期滿者。

一一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者。

一二 受禁治產宣告

尚未撤銷者。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 現役軍人。

二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 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

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

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參考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1291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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