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連署

人民為何不罷免總統呢?

我們是實施民主的國家吧人民作主的制度下面對如此不堪入目的執政我們的總統 我們的公僕 我們委託他管理國家的人應該要負最大責任吧他如果是個知廉恥的人 請他自動下台吧污了5年也夠了吧真的要讓民間起義嗎
首先回答發問者於補充中所問的、最關切的問題:公民想要自行連署發起罷免總統

依目前法令

是沒辦法的即使依照「公民投票法」

總統之罷免

也不能作為發起公民投票的事由另外

前面頭三位提供的答案

皆有不盡正確之處1.「嘿嘿」和「蜻蜓」提出者

引用的是舊的憲法增修條文幾天前(6月10日)國民大會修憲通過後

國民大會本身已被廢除哪來的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正副總統彈劾案呢?2.「嘿嘿」說「罷免總統是看憲法

選舉總統才是看選罷法」也不太對正副總統的選舉與罷免

另制訂有專門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其他職務適用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不同所以正副總統的選舉

不是看選罷法

而是要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而且正副總統的罷免

除了憲法以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也有詳盡規定3.至於「蝗蟲」所列舉的

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條文不屬於本題適用範圍

理由如同前一點所述附上最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正副總統罷免、彈劾的第2條第8、9項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的罷免專章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第2條第9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

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章 罷免----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

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

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

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

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

第 72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

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

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

應分別印製。

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

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

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

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 75 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

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第 77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者

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

解除職務。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

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

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

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

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參考資料 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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