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系統
機車被撞倒想跟對方和解,但是沒有地址怎麼辦?
我的機車在今年五月份被撞倒~目前我有對方的姓名跟手機號碼~我上禮拜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是調解委員會跟我說必須要有對方的地址~他們才能寄資料給對方~主動聯絡對方~對方叫我自己依法辦理~不肯出來~警察局承辦人員也說那是隱密資料~沒辦法給我~該警員也沒辦法轉介雙方資料去調解委員會~我現在該如何申請到對方的地址去調解委員會呢??我這個只有車子受傷~人沒受傷~因此是去民事法庭嗎?如果沒有調解~直接去民事法庭~爬文有人說過會被法官直接駁回~所以我現在到底該怎麼做呢??謝謝~
警察局承辦人員也說那是隱密資料~沒辦法給我~該警員也沒辦法轉介雙方資料去調解委員會~我現在該如何申請到對方的地址去調解委員會呢?? 答:您可以至局長信箱陳
請求因欲與被害人和解
無法取得相對人住址
請求警方付與之…。
我這個只有車子受傷~人沒受傷~因此是去民事法庭嗎? 如果沒有調解~直接去民事法庭~爬文有人說過會被法官直接駁回~ 所以我現在到底該怎麼做呢?? 答:當事人之書狀第一百十六條規定
應記載當事人之住址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
如有欠缺
依第一百二十一條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
法院既有命補正之權
則於當事人未依命補正時
依法理
法院即有駁回之權。
惟因調解程序中對此未為特別規定
自應適用總則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駁回之。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7款定
係屬強制調解事件
先請警訪付與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
該表即有對造人之住址…。
參考資料 阿里巴巴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