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請問收押禁見什麼時候能解除??

請問我男友現在收押禁見 大約哪時候可以交保ㄋ?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有前科 這次會加重刑期ㄇ??因為我只是女朋友 不能寄東西給他 也不能見他雖然他說 他有在單子上寫我的名字 不過還是不行ㄝ??請問請律師的話 能幫他減輕刑期ㄇ??
關於收押禁見: 一般司法單位或檢察單位會裁定收押禁見通常是被告對案情交代不清楚或者同案尚有被告未到案 收押正常一張押票可以羈押二個月但得以延長端看司法單位之裁定 因為是禁見 所以所有的接見 通信都已經被禁止了(除了該名被告的委託律師可以辦理接見外一律禁止)不過物品還是可以在看守所的窗口寄送因接見名單可以填寫3名親友 既然你有在名單內應該可以寄送物品的(你可以先電話撥到該看守所問詳細) 關於累犯的規定 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而赦免後

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就是累犯 是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ㄧ的委任律師對被告當然有一定程度的幫助 但刑期的輕重還是要看被告在該案中涉案程度.犯後態度....由法官審酌 這誰也不敢打包票...................................................................................................................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羈押--要件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

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

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並記載於筆錄。

..................................................................................................................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羈押之期間) ..... 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以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

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

應更新計算。

第一百零五條 (羈押之方法) ......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參考資料 前男友曾有類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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