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連署

總統如欲解散立法院事先須先諮詢何人?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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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如下: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

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

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所以總統要解散立法院的先決條件是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連署

然後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之後

行政院長辭職。

然後行政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如下: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

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

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所以總統要解散立法院時還要諮詢立法院院長。

但是這個諮詢只是參考一下立法院院長的意見

解散權在總統。

參考資料 法規資料庫的憲法增修條文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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