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臨檢

機車強制險

不知道機車的強制險有保哪些東西??哪些東西有包含在內呢??
什麼是強制機車責任保險 ? 政府為了保護車禍受害人的權益

自八十八年度起強制規定只要是汽、機車的所有人都必需 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險

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

一旦肇事者逃之夭夭或無法承擔理賠責任時

至少受害者還能得到政府固定金額的賠償。

本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

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

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

保 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不論驗車換照或路邊臨檢臨 檢均需出示強制保險證

一旦被舉發未投保強制責任險者

將處罰鍰NT$6

000至NT$10

000元並吊扣牌照;未投保而肇事者

將處NT$12

000至NT$15

000元罰鍰。

在投保強制機車險後

當不幸發車禍致使身體傷亡時

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受傷醫療費用每人最高新台幣20萬元

生死亡保險金定額新台幣14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對於僅涉及一輛汽﹙機﹚ 車的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不賠償且只是一最基本理賠給付

並不包括因本身過失需賠付對方的修車費用或財物損失;此外

保險金額有限

面對受害人高額的求償金額往往無法負擔!

說明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1998年開始施行

汽車自當年1月1日起納入該保險投保範圍

機車自1999年1月1日納入該項保險

截至93年1月5日止

目前全國汽車投保該保險已六百一十三萬輛

機車八百一十萬輛

總超過已有超過一千四百二十五萬輛汽機車已投保該項保險。

以九十一年為例

全年理賠件數為十一萬七百六十九件

理賠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 十五億餘元

可見本保險影響民眾權益至鉅。

其中機車部分數量

約占二分之一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並自八十八年度起將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納入實施。

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

以2001年為例

汽機車事故發生而保險公司已決付死亡保險給付6’290人

殘廢給付17’161人

醫療給付102’376人

此外特別補償基金2002年度受理補償件數計700件。

然而得到合理或足額理賠金的案件一直爭議不斷。

強制險三大給付: 一.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實支給付總額以20萬元為限。

傷害醫療給付分為四部份: a.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以及救護車費用。

b.診療費用:病房差價(日額1’200元)掛號費、膳食費(日限130元)及義肢裝置費用。

c.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d.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

但以傷勢嚴重並經醫師證明為必要者為 限。

(每日1’000/最高30日) 二.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7萬~150萬)(2005年3月1日起啟用新制) ※申請殘廢給付最具認知差異與爭議

只要身體其一部位功能受損

都有機會領到數十萬以上 三.死亡給付:每人以150萬元為限。

(2005年3月1日起啟用新制) 四.理賠無上限(人數) 。

參考資料 http://myweb.hinet.net/home10/claim581/new_page_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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