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姊姊每天以淚洗面,想幫她請教一些法律問題~~

姊姊是個單純的傻大姐

但她的男朋友似乎不簡單

姊姊年紀和他差很多

所以很多事他都從未和姊姊提起過

姊姊快兩個月找不到她男友

每天痴痴的等

前幾天才聽說她男友被羈押禁見了

我也只是個學生

看她每天求神問佛.哭得死去活來也不是辦法

請好心人士幫幫忙吧!1 偵查終結是否可解除羈押禁見?2 看守所的生活是如何?會不會很辛苦?3 羈押期滿之後的程序是什麼?會不會直接入監服刑?4 如果判決已定

非受刑人的直系親屬是否可以探視或通信?感激不盡!!
1 偵查終結是否可解除羈押禁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羈押之撤銷)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

應即撤銷羈押

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

法院應撤銷羈押

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

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

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所以要看當初基於何種理由

被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

其原因消滅時或期滿其他原因都有撤銷羈押的明文規定

但偵查終結並非撤銷羈押法定原因

至於羈押要件含預防性羈押

及撤銷等等

請自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總則第一○章被告之羈押。

2 看守所的生活是如何?會不會很辛苦?本問題不管是不是你所說內線交易

基本上現在在看守所內是屬於羈押

就是被隔離失去行動自由

等待檢察官偵查

終結後移送法院審判

審判期間如有需要且符合羈押要件

就繼續羈押

詳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羈押之方法)管束羈押之被告

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

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

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

得先為必要之處分

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

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

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

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

不得束縛其身體。

束縛身體之處分

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

由押所長官行之

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3 羈押期滿之後的程序是什麼?會不會直接入監服刑?第108條規定略以: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

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

以裁定延長之。

於釋放前

偵查中

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而有必要者

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羈押期滿通常會獲得釋放

另外除非是羈押期間並判決確定

否則不會直接入監服刑。

4 如果判決已定

非受刑人的直系親屬是否可以探視或通信?你問的是否判決確定期間

不是受刑人直系親屬是否可以探視或通信?本問題通常是可以的

除非有相當理由而管制受刑人免其受到騷擾引起情緒不穩定等情形。

你是幫你姊姊問

屆時要探視面會的當也是你姊姊

如果有管制也可以用變通的方法說是未婚妻

是不是未婚妻很難查證

服刑處所〈監獄或看守所戒護科會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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