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羈押禁見 是否不能上手銬

如題因為近來電視台強力的放送

一直看到民進黨的支持者或是綠委們提出

對於前國家元首在司法未通過一審宣判之前

怎麼可以羈押就上手銬。

所以我就產生了這個疑問~請問被告被法院裁示羈押禁見之後讓被告上手銬是否為司法正常程序?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制規定得為審前羈押的四種情形:虞逃羈押、虞犯羈押、串證羈押與重罪羈押

均要求聲請羈押的檢方提出明顯證據

以邀法院的同意。

其中前兩者在各國刑事制度上亦屬常見

後兩種則極具爭議

運用上必須特別謹慎。

但是後兩項卻正是檢察實務偏好慣用的聲押理由

最近涉及在野政黨人物的幾項羈押

也正是根據後兩項規定為之。

 先談重罪羈押。

檢方聲請重罪羈押應是以為犯罪證據確鑿

但是由於法院審查檢方聲押的時間極其有限

實質上等於已在進行審判。

法院一旦同意羈押

日後再要判決無罪

勢必反證此一羈押決定之草率。

法院核可重罪羈押

無異是在數小時之內加速完成累月經年之審判程序才能得到的判斷。

除非法院極有把握

斷不能輕率同意羈押。

換句話說

如果法院不假思索地為重罪聲押背書

不但自我限縮了日後審判空間

也將使得重罪羈押脫離無罪推定

違背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檢方辦理重罪案件當然樂於聲請羈押

壓縮法院審判空間

法院卻應有分寸

嚴格把關才是道理。

 再說串供羈押。

聲請串供羈押

應由檢方證明有勾串之虞的事實

法院才該准許;不能只因嫌疑人行使緘默權或是回答偵訊不如檢方心意

即可交付羈押。

此中幾個法院不可不慎的道理:第一

檢方保全證據的優先選擇

是搜索羈押證據本身

不該是羈押人身自由;第二

檢方如已掌握確鑿證據

應迅付起訴

而非聲請羈押以震懾被告、為己立威

企圖在審前形成被告有罪的印象;第三

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

本身就是犯罪行為

同樣適用無罪推定

如果因檢方認定湮滅證據

法院就必須於審前允許羈押

豈非一概否定無罪推定原則也適用湮滅證據罪?檢方偏好聲請串供羈押

有檢方的道理;法院不能來者不拒

也有法院的理由。

 應附帶一提的是

羈押法規定

非有事實是認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虞者

不得施用戒具束縛身體。

實務上顯然卻將施用戒具認為當然。

陳水扁帶手銬進法院

檢方既聲請逃亡羈押

若不認為會有暴行或自殺行為

就不該帶戒具。

問題不在扁應得到特殊禮遇

而在於戒具不是用來折損尊嚴的工具。

不假思索就讓扁戴上手銬

顯示檢警的基本動作缺乏法治素養

平素不知威脅幾許平民人權

才會在扁身上也犯同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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