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請問收押禁見的時間會延長嗎

請問收押禁見的期限是二個月嗎?期限滿了會延長收押的期限嗎?
看檢察官或法官的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

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

以裁定延長之。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

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

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

除當庭宣示者外

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

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羈押期滿

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

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

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

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

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

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以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

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

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視為撤銷羈押

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

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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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21008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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