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影
賣房子財產交易所得稅怎麼算?
我在98年11月在林口買了一間預售屋
99年4月份交屋
8月份賣出
轉手賺了500萬
我想請問這樣報税的時候要報多少呢?(我要用房屋公告現值來報稅)房屋公告現值要去哪裡查呢?謝謝大家
請版主用賣屋時代書會代為申報契稅
契稅繳款書上的核定契價(因為是買方繳契稅收據
所以通常留存在買方
賣方會留影本)*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 98 年度台北市為例
按房屋評定現值的29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就是你要申報的財產所得稅
這種方式檢附資料只有一張契稅繳款書影本就可以。
這兩種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供納稅人選擇
取其最有利的一種報稅(這就是節稅方法)就可以併入綜合所得稅繳納了。
若版主沒拿到契稅影本
可向代書索取(或要求代書到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稅籍證明
因為是買賣服務內容之一
也可自行申請
一般找代書申請是要錢
自己申請免費用)
參考資料
~~~~華
sfj回答如下:房屋交易所得可依當出買屋取得之成本價與現在賣屋之實價相減
換算所得額.也可選擇用按房屋評定現值報稅乘於財政部規定的所得率計算所得額.依財政部所規定的利率計算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一、直轄市部分: (一) 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九計算。
(二)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 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二)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房屋評定價格可參考房屋稅單上的課稅記載金額或向稅捐處查詢依版大的情況應以評定價格乘以財政部規定的稅率計算比較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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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1213066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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