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改造槍砲的條例

我的朋友他正在改造槍砲時被抓到當時警方馬上把他抓到警局並且收押禁見完全沒有通知家屬去做處理唷對於這點我門大家都很疑惑 不是都會先交保?我想問他有傷害跟麻藥前科第一次麻藥是勒戒一個月這次被抓到改造槍砲 驗麻藥是陽性反應(第二次)那麼我該看哪個條例來知道他大概被叛多久?而 改造槍砲與製造槍砲 不同?如果我改造槍砲 單純是好玩槍枝卻有殺傷力又跟沒殺傷力有何不同?他目前被禁見中 地檢署有說可以寫狀紙申請會面這個狀紙又該怎寫?我是他的朋友不是他的三等親我該怎麼申請去跟他會面?那份報告該怎寫?拜託好心大大回答我..快悶死了
1.被告「收押禁見」係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存證據、完成訴訟、保全執行為目的為之必要處分。

然而羈押是拘束人民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

對羈押被告諭知禁止接見

更是對人身自由深一層的剝奪

因此

為了審慎行使羈押權及禁見權以保障人權

立法院於86.12.19修正通過了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

除將羈押權回歸法院外

並將在押被告的禁止接見、通信權也改由法院決定。

針對此一變革

看守所在執行被告禁見應有一套妥善之規範

俾能在此一規範下維持禁見之目的並兼顧人權保障

謹就當前規範禁見.2.關於收押禁見沒有一定的時間!那要看法官看看是否還有串供之嫌疑而認定的!!所以要看他審問裁定的結果...!3.交保-沒所謂的方法...一樣要看法官!羈押要素有三種1.逃亡嫌疑.有串供嫌疑3.刑案條例七年以上...法官都有權執行羈押...除非案情明朗..才有機會交保的!!
你要寫狀及這些基本的訴訟問題..可以去法院附近..都有很多律師樓..會有代書為你服務..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改造槍枝為第八條...第    8    條 未經許可

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

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

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

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將原不具殺傷力的模型槍玩具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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