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系統

請問前科問題 過失致死

小弟以前是 職業軍人 因為騎機車不慎撞到老先生沒酒駕也有誠意和解

最後被軍法官判過失致死 判半年緩刑2年目前時間已到所以這樣有前科?還能考公職?麻煩大家了
1.一般人的觀念

是故意犯罪才算前科

不過過失犯罪在警政的系統還是查得到2.法律大部分沒有規定有前科不能考公職

但有特殊情節者不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十八歲

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以

你的情形是可以考公職並可以任用的
小弟以前是 職業軍人 因為騎機車不慎撞到老先生沒酒駕也有誠意和解

最後被軍法官判過失致死 判半年緩刑2年過失致死並非軍法審判範圍

哪裡會是軍法官?真蝦!
緩刑期滿

刑之宣告

「失其效力」。

也就是視為「未受過該宣告」

等於無前科。

另外

縱然受過刑之執行

除別有規定外

否則只要沒被宣告褫奪公權

或褫奪期間期滿

也依然可以報考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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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2230460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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