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罷工

97年國貿乙檢術科的個案討論1~3解答

97年國貿乙檢術科的個案討論1~3解答哪位大大可以幫忙分析一下??一、某進口商從國外進口一批原料

國外出口商發貨後

未通知進口商裝船情形

且押匯文件於押匯銀行寄送開狀銀行途中遺失

以致擔誤進口商提貨時機

後經傳公司通知才知貨物已抵達港口

進口商雖暫時以「擔保提貨」方式提貨

但遲延提貨造成無法依約準時交付給國內生產工廠

導致廠方要求賠償。

(依據UCP600來回答並說明理由)1.文件寄送遺失押匯銀行是否須負責?如何在信用狀條款中對此做出防範?2.簡述擔保提貨的操作流程與對進口商有何風險?二、在信用狀交易下

某出口商依FOB KEELUNG條件出口一批貨物

因進口商未能如期指定船舶

致使該出口商的貨物在基隆碼頭倉庫待運期間

因倉庫發生大火而全部焚燬。

出口商要求進口商付款遭拒絕

拒付理由是貨物尚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貨物風險尚未移轉給進口商

損失應由出口商自行負擔。

1.本案中的貨物風險如何劃分? 2.該出口商有無權利要求進口商付款?三、在信用狀交易下

某出口商按CIF Anheles出口Hi-Fi音響製品一批

按合約規定投保ICC(A)附加戰爭與罷工險

出貨後

貨輪將抵洛杉磯之前發生大罷工

貨輪無法停泊港卸貨

船長將船駛往加拿大之溫哥華港將貨物卸下

其後罷工結束後

船方又將貨物轉卸洛杉磯港

增加額外運費1萬美元。

1.依本案例台商不僅已辦理投保ICC(A)條款右加保戰爭與罷工險

台商可否向保險公司請球理賠?2.該筆額外增加之運費應由賣方、買方或船公司來負擔?
一、某進口商從國外進口一批原料

國外出口商發貨後

未通知進口商裝船情形

且押匯文件於押匯銀行寄送開狀銀行途中遺失

以致擔誤進口商提貨時機

後經傳公司通知才知貨物已抵達港口

進口商雖暫時以「擔保提貨」方式提貨

但遲延提貨造成無法依約準時交付給國內生產工廠

導致廠方要求賠償。

(依據UCP600來回答並說明理由)1.文件寄送遺失押匯銀行是否須負責?如何在信用狀條款中對此做出防範?2.簡述擔保提貨的操作流程與對進口商有何風險?案例解讀:1. 根據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第16條規定:「銀行對由於任何文電、信函或單據傳遞中發生延誤及/或遺失所造成的後果或對於任何電訊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

殘缺或其他差錯

概不負責。

」銀行具有明確的「免責規定」

因而據此可拒絕承擔這筆滯留費的理由能夠成立

儘管這很不公平。

從本案中我吸取如下教訓:1.出口公司應充分考慮到銀行的「免責規定」

應選擇那些安全係數大

計件迅捷的快遞公司

如DHL、OCS、UPS等快遞公司

僅可能避免丟單。

2.單據丟失後

應儘快採取補救措施。

首先

要控制貨物所有權

丟單後馬上功過傳公司和目的港船代理

將貨權控制在賣方手中;其次

儘快與客商聯繫

要求客商信用擔保後提貨付款

減少港口費用

但仍以信用証方式結匯;再次

由賣方船公司向目的港的港代理商出具擔保書

由客商提貨後付款

當然

這種付款方式已完全變成一種商業信用。

客商是否付款

那就要看她的信譽了;若客商不守信用或由於市場價格下跌不想要貨

賣方應另想辦法處理貨物。

二、在信用狀交易下

某出口商依FOB KEELUNG條件出口一批貨物

因進口商未能如期指定船舶

致使該出口商的貨物在基隆碼頭倉庫待運期間

因倉庫發生大火而全部焚燬。

出口商要求進口商付款遭拒絕

拒付理由是貨物尚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貨物風險尚未移轉給進口商

損失應由出口商自行負擔。

1.本案中的貨物風險如何劃分?2.該出口商有無權利要求進口商付款?案例解讀:在通常情況下

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的劃分界線

可由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

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如果合同中無此規定

則可根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條款

依據有關法律和國際慣例推定。

1. 按照國際商會<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FOB合同的規定

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規定收售貨物並支付貨款

其中按合同規定的期限

租派船隻到約定的裝運港接運貨物

也屬買方義務。

本利中進口商未能按其派船

已構成違約

故此時或霧峰顯得劃分

就不能按正常情況下FOB合同中的「裝物裝船越過船舷為界」

而應當以裝船期限的滿期日為界。

2. 貨物按交貨狀態

可分為特定貨物(訂約時或裝船前已經驗明或同意的貨物)、非特定貨物(訂約時未經驗明或同意的貨物)、以及特定化的貨物(指買賣的種類貨物

但已清楚分開和指定

已歸撥在買方合同下)。

貨物處於何種狀態

直接影響風險負擔方的確定。

本例中的貨物已特定化

貨物的焚燬應由違約進口商負責。

儘管該出口商尚未交貨

但有權憑倉庫單等有關單據要求進口商付款

而該進口商不能拒絕。

三、在信用狀交易下

某出口商按CIF Anheles出口Hi-Fi音響製品一批

按合約規定投保ICC(A)附加戰爭與罷工險

出貨後

貨輪將抵洛杉磯之前發生大罷工

貨輪無法停泊港卸貨

船長將船駛往加拿大之溫哥華港將貨物卸下

其後罷工結束後

船方又將貨物轉卸洛杉磯港

增加額外運費1萬美元。

1.依本案例台商不僅已辦理投保ICC(A)條款又加保戰爭與罷工險

台商可否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2.該筆額外增加之運費應由賣方、買方或船公司來負擔? 案例解讀:1.罷工險(Strikes Risk)是保險人承保因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參加工潮、暴動和民眾戰爭的人員採取行動造成的承保貨物的直接損失。

對於任何人的惡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保險公司也予賠償。

所以

該台商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目前國際保險市場上

罷工險和戰爭險通常可同時承保。

凡投保戰爭險又需加保罷工險

只需在保單上註明包括罷工險

並附貼罷工險條款

一般不另收保險費。

2.根據本例情況

增加的US$10

000的運費

既不能由買方負擔

也不能由船公司或保險公司負責

而只能由買方負擔。

其原因有三:(1)雖然該批貨物由賣方負責投保

但在 CIF條件下

賣方在貨物裝運後

交單即交貨

已完成交貨任務。

(2)根據提單背面條款規定

如果由於罷工而使船舶及貨物不能安全到達目的港卸貨

承運人有權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港口卸貨

可視為已經履行了運輸合同。

(3)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由於罷工無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貨

改到另一港口卸貨所引起的運費增加屬於間接損失。

參考資料 國際貿易實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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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5180159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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