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國貿乙檢術科的個案討論1~3解答
97年國貿乙檢術科的個案討論1~3解答哪位大大可以幫忙分析一下??一、某進口商從國外進口一批原料
國外出口商發貨後
未通知進口商裝船情形
且押匯文件於押匯銀行寄送開狀銀行途中遺失
以致擔誤進口商提貨時機
後經傳公司通知才知貨物已抵達港口
進口商雖暫時以「擔保提貨」方式提貨
但遲延提貨造成無法依約準時交付給國內生產工廠
導致廠方要求賠償。
(依據UCP600來回答並說明理由)1.文件寄送遺失押匯銀行是否須負責?如何在信用狀條款中對此做出防範?2.簡述擔保提貨的操作流程與對進口商有何風險?二、在信用狀交易下
某出口商依FOB KEELUNG條件出口一批貨物
因進口商未能如期指定船舶
致使該出口商的貨物在基隆碼頭倉庫待運期間
因倉庫發生大火而全部焚燬。
出口商要求進口商付款遭拒絕
拒付理由是貨物尚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貨物風險尚未移轉給進口商
損失應由出口商自行負擔。
1.本案中的貨物風險如何劃分? 2.該出口商有無權利要求進口商付款?三、在信用狀交易下
某出口商按CIF Anheles出口Hi-Fi音響製品一批
按合約規定投保ICC(A)附加戰爭與罷工險
出貨後
貨輪將抵洛杉磯之前發生大罷工
貨輪無法停泊港卸貨
船長將船駛往加拿大之溫哥華港將貨物卸下
其後罷工結束後
船方又將貨物轉卸洛杉磯港
增加額外運費1萬美元。
1.依本案例台商不僅已辦理投保ICC(A)條款右加保戰爭與罷工險
台商可否向保險公司請球理賠?2.該筆額外增加之運費應由賣方、買方或船公司來負擔?
一、某進口商從國外進口一批原料
國外出口商發貨後
未通知進口商裝船情形
且押匯文件於押匯銀行寄送開狀銀行途中遺失
以致擔誤進口商提貨時機
後經傳公司通知才知貨物已抵達港口
進口商雖暫時以「擔保提貨」方式提貨
但遲延提貨造成無法依約準時交付給國內生產工廠
導致廠方要求賠償。
(依據UCP600來回答並說明理由)1.文件寄送遺失押匯銀行是否須負責?如何在信用狀條款中對此做出防範?2.簡述擔保提貨的操作流程與對進口商有何風險?案例解讀:1. 根據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第16條規定:「銀行對由於任何文電、信函或單據傳遞中發生延誤及/或遺失所造成的後果或對於任何電訊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
殘缺或其他差錯
概不負責。
」銀行具有明確的「免責規定」
因而據此可拒絕承擔這筆滯留費的理由能夠成立
儘管這很不公平。
從本案中我吸取如下教訓:1.出口公司應充分考慮到銀行的「免責規定」
應選擇那些安全係數大
計件迅捷的快遞公司
如DHL、OCS、UPS等快遞公司
僅可能避免丟單。
2.單據丟失後
應儘快採取補救措施。
首先
要控制貨物所有權
丟單後馬上功過傳公司和目的港船代理
將貨權控制在賣方手中;其次
儘快與客商聯繫
要求客商信用擔保後提貨付款
減少港口費用
但仍以信用証方式結匯;再次
由賣方船公司向目的港的港代理商出具擔保書
由客商提貨後付款
當然
這種付款方式已完全變成一種商業信用。
客商是否付款
那就要看她的信譽了;若客商不守信用或由於市場價格下跌不想要貨
賣方應另想辦法處理貨物。
二、在信用狀交易下
某出口商依FOB KEELUNG條件出口一批貨物
因進口商未能如期指定船舶
致使該出口商的貨物在基隆碼頭倉庫待運期間
因倉庫發生大火而全部焚燬。
出口商要求進口商付款遭拒絕
拒付理由是貨物尚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貨物風險尚未移轉給進口商
損失應由出口商自行負擔。
1.本案中的貨物風險如何劃分?2.該出口商有無權利要求進口商付款?案例解讀:在通常情況下
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的劃分界線
可由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
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如果合同中無此規定
則可根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條款
依據有關法律和國際慣例推定。
1. 按照國際商會<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FOB合同的規定
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規定收售貨物並支付貨款
其中按合同規定的期限
租派船隻到約定的裝運港接運貨物
也屬買方義務。
本利中進口商未能按其派船
已構成違約
故此時或霧峰顯得劃分
就不能按正常情況下FOB合同中的「裝物裝船越過船舷為界」
而應當以裝船期限的滿期日為界。
2. 貨物按交貨狀態
可分為特定貨物(訂約時或裝船前已經驗明或同意的貨物)、非特定貨物(訂約時未經驗明或同意的貨物)、以及特定化的貨物(指買賣的種類貨物
但已清楚分開和指定
已歸撥在買方合同下)。
貨物處於何種狀態
直接影響風險負擔方的確定。
本例中的貨物已特定化
貨物的焚燬應由違約進口商負責。
儘管該出口商尚未交貨
但有權憑倉庫單等有關單據要求進口商付款
而該進口商不能拒絕。
三、在信用狀交易下
某出口商按CIF Anheles出口Hi-Fi音響製品一批
按合約規定投保ICC(A)附加戰爭與罷工險
出貨後
貨輪將抵洛杉磯之前發生大罷工
貨輪無法停泊港卸貨
船長將船駛往加拿大之溫哥華港將貨物卸下
其後罷工結束後
船方又將貨物轉卸洛杉磯港
增加額外運費1萬美元。
1.依本案例台商不僅已辦理投保ICC(A)條款又加保戰爭與罷工險
台商可否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2.該筆額外增加之運費應由賣方、買方或船公司來負擔? 案例解讀:1.罷工險(Strikes Risk)是保險人承保因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參加工潮、暴動和民眾戰爭的人員採取行動造成的承保貨物的直接損失。
對於任何人的惡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保險公司也予賠償。
所以
該台商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目前國際保險市場上
罷工險和戰爭險通常可同時承保。
凡投保戰爭險又需加保罷工險
只需在保單上註明包括罷工險
並附貼罷工險條款
一般不另收保險費。
2.根據本例情況
增加的US$10
000的運費
既不能由買方負擔
也不能由船公司或保險公司負責
而只能由買方負擔。
其原因有三:(1)雖然該批貨物由賣方負責投保
但在 CIF條件下
賣方在貨物裝運後
交單即交貨
已完成交貨任務。
(2)根據提單背面條款規定
如果由於罷工而使船舶及貨物不能安全到達目的港卸貨
承運人有權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港口卸貨
可視為已經履行了運輸合同。
(3)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由於罷工無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貨
改到另一港口卸貨所引起的運費增加屬於間接損失。
參考資料
國際貿易實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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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罷工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5180159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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