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法院記者會
我哥從7月初被收押禁見到現在已超過4個月.檢方用1月份ㄉ幾通電話錄音.跟兩名吸毒者ㄉ指證.就起訴我哥販毒.沒有任何物證.請問 要如何招開記者會.招開記者會對他ㄉ案情有幫助ㄇ.我哥哥ㄉ家庭就因為檢方用兩個毒蟲.把她搞ㄉ支離破碎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幫我哥哥證明清白ㄋ 感謝所有提供意見ㄉ大大
涉嫌販賣毒品本刑都在五年以上屬重罪加上有人指證的情況會被法院裁決羈押禁見並不意外!建議重點應擺在如何有效爭取交保在外之後在來陳情相關不平之冤~羈押一次兩個月
可延長一次(兩個月)!
沒犯的罪千萬不要認罪
如果為了馬上交保出來而去認罪
換來的是日後的牢獄之災~第 108 條 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
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
以裁定延長之。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
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
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
除當庭宣示者外
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
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羈押期滿
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
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
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
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
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
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以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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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禁見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1070784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