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朋友被收押禁見

請問如果解除禁見..朋友可以去看探視嗎....是否一定要等到二個月滿才會開庭..如果沒有串供之虞了是不是可以辦理交保...可以告訴我嗎...
依照刑事上所謂的「羈押」在實務運作上

已經算是非常嚴重的罪責

等閒之罪承辦檢察官尚不會隨便聲請押人的

而你的朋友被收押還禁見

這樣「羈押」加上「禁見」那又是更深一層的限制

如果如此通常是被法官認定「有串供之虞」的被告

才會羈押後才又遭到禁見的。

也就您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1.如果已經解除禁見可以去看探視朋友嗎?答:如果有收到解除禁見令或者接到解除禁見通知

原則上當然 可以經過申請後開放探視

只是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及限制條件概依個案狀況不同而定

一般法院許可探親或停止羈押時

得命被告應遵守相關之規定事項

所以您還要先以電話去詢問清楚一點之後才去

否則別白跑一趟。

2.是否一定要等到二個月滿才會開庭?答:羈押期間

偵查中最長四個月

四個月期限到了還不能起訴的話

那就要放人。

但經起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

一般案件最長可以羈押九個月

但是如果被起訴的罪名是重罪

也就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那就可以一直押、一直押

繼續押到送上訴或送執行完了都還不必放人喔!

羈押中被告能不能獲得交保

不是看有沒有開庭決定的

如果您要爭取交保

可以自己或請律師寫「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向法院申請交保

把要聲請交保的理由寫出來

法官收到狀紙後會審核

不過通常都會先徵詢檢察官的意見

因為偵查中檢察官才是真正辦案的人。

3.如果沒有串供之虞了是不是可以辦理交保嗎?答:交保是要有理由的

依發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之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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