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朋友被收押禁見
請問如果解除禁見..朋友可以去看探視嗎....是否一定要等到二個月滿才會開庭..如果沒有串供之虞了是不是可以辦理交保...可以告訴我嗎...
依照刑事上所謂的「羈押」在實務運作上
已經算是非常嚴重的罪責
等閒之罪承辦檢察官尚不會隨便聲請押人的
而你的朋友被收押還禁見
這樣「羈押」加上「禁見」那又是更深一層的限制
如果如此通常是被法官認定「有串供之虞」的被告
才會羈押後才又遭到禁見的。
也就您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1.如果已經解除禁見可以去看探視朋友嗎?答:如果有收到解除禁見令或者接到解除禁見通知
原則上當然 可以經過申請後開放探視
只是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及限制條件概依個案狀況不同而定
一般法院許可探親或停止羈押時
得命被告應遵守相關之規定事項
所以您還要先以電話去詢問清楚一點之後才去
否則別白跑一趟。
2.是否一定要等到二個月滿才會開庭?答:羈押期間
偵查中最長四個月
四個月期限到了還不能起訴的話
那就要放人。
但經起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
一般案件最長可以羈押九個月
但是如果被起訴的罪名是重罪
也就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那就可以一直押、一直押
繼續押到送上訴或送執行完了都還不必放人喔!
羈押中被告能不能獲得交保
不是看有沒有開庭決定的
如果您要爭取交保
可以自己或請律師寫「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向法院申請交保
把要聲請交保的理由寫出來
法官收到狀紙後會審核
不過通常都會先徵詢檢察官的意見
因為偵查中檢察官才是真正辦案的人。
3.如果沒有串供之虞了是不是可以辦理交保嗎?答:交保是要有理由的
依發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之規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