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
羈押禁見隨時都能交保嗎
我姐姐的公司被同行控告商業詐欺
我姐在公司掛名副總但是實際上只做總會計的工作
檢察官帶隊搜索後帶回上層主管共22人
卻只羈押實際負責人跟我姐姐
實際負責人都承認ㄧ切也承認他是幕後老闆
我姐也非掛名的負責人
老闆娘都沒事可20萬交保
我姐姐卻被當共犯羈押禁見
她被羈押的理由是被列為現場負責人
因為一些經理推說老闆不在大小事物都是我姊處理
這些離清是否就可以沒事了
我已經提供一些資料給我的律師
證明我姐姐是領基本薪的會計人員
薪水都比那些經理低
也沒有公司股份及分紅
是不是請律師幫我填寫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就可以了
還是ㄧ定要等開庭才有機會申請交保
對於ㄧ些法律規定我們這些外行人真的很無力
請求知道如何處理的人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我印象中是隨時都可以聲請停止羈押不過重點是法官會不會核准你必須要提出你姊不具羈押的原因法官才會准許停止羈押的而羈押的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有3種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你必須提出證據說明你姊沒有上述的3種事由就OK了.希望有幫到版主大大P.S.:我是民商法所的
刑訴法沒有很強
若有錯誤還請前輩更正
謝謝.
參考資料
民商法所研究生的大腦
刑法第 101- 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
其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得羈押之: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
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以延長一次為限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視為撤銷羈押
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
得隨時具保
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
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如果檢察官不同意則無法具保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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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8060040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