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連署

我國的選舉過程

請幫我查一查我國每一種公職人員辦理登記的法定日期.還有甚麼叫公民連署...拜託ㄌ功課要的..非常非常的急!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指左列人員:一 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 地方公職人員:省 (市) 議會議員、縣 (市) 議會議員

鄉 (鎮、市 ) 民代表會代表、省 (市) 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長。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 選舉公告

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 起、止時間。

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 。

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 候選人登記

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

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但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 三日。

三 選舉人名冊

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

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 候選人名單

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 選舉人人數

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 當選人名單

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大法官解釋:1解釋字號:釋字 第 468 號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

以法律定之。

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

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

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

旨在採行連署制度

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

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

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

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

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

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

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

適時檢討改進

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

乃屬當然。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

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

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

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

該提案應予駁回。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

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自行印製

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連署。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

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

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

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

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

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

視為放棄。

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

超過字數者

其超過部分

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

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

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

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自行印製

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連署。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

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

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

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

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

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六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

視為放棄。

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

超過字數者

其超過部分

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

應即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分函相關機關外

應將提案移送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舉委員會收到提案後

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自行印製

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連署。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

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

應於十日內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

應函請戶政機關查對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於四十五日內查對完成;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應於三十日內查對完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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