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連署

中華民國參選總統的途徑

這學期修了一門憲法的課其中教授提到說中華民國參選總統的途徑有二但是我想除了由人民投票還有另一種方法嗎?畢竟這們並不是我的主修所已請各位大大幫們解決!感恩不盡~謝謝!
參選途徑有兩種 一種是『政黨推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

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

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

並分別蓋用圖記。

同一政黨

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

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

其後登記者

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

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

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

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

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一種是『公民連署』第23條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

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

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

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

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

並函請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

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

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

於選舉公告日

年滿二十歲者

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

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

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

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

並發還保證金。

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不管哪種參選方式

最後都要全體公民投票

相對多數當選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參選不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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