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系統

緩起訴~算有前科嗎

各位大大~~小弟有ㄍ問題想請教~~小弟因~96年7月因重利罪被判緩起訴一年~~並繳罰國庫一萬元至今~~也過ㄋ~~快1年半ㄋ~~之前~~聽書記官說~~如果一年內不不在犯~~~就沒有前科~~為何~~我昨天出門~~被警察臨檢~~卻發現~~我有一條前科~~重利罪~~~這是什ㄇ原因~~之前我去開庭繳納錢的的時候~~~~書記官說~緩起訴一年過後就沒前科ㄋ~~昨天被臨檢~~我被嚇ㄋ一跳~~還有條重利罪的前科~~請客位大大~~幫我解解~~~我的悶~~讓我ㄋ解ㄋ解~~感恩不盡~~
只要你曾經被告但不起訴或被判緩刑或緩起訴確定

就算是已經銷案了

在警政.司法系統下還是看得到你的*曾經*

所以常聽人家說

最好不要隨便犯案

不然你的祖宗十八代就會一目了然!!就是這個意思. 不過你可以放心的是一般民間在前案查詢系統裡是看不到你的前科過往的

警政.司法這種作為只是方便他們辦案而已

所以不用太擔心!!檢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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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新制 ─ 緩起訴制度(一)何謂「緩起訴」制度?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

在一定之條件下

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

如被告信守承諾

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

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

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

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

(二)緩起訴制度有何好處?1.緩起訴期間經過後

如沒有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

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構成再審原因時

檢察官不得再行起訴。

2.被告不會有前科紀錄。

3.被告、告訴人、證人不需要再跑法院。

4.有助被告及早自新

恢復正常的生活及正當的工作

並減少因涉訟所帶來之不便及困擾。

5.被告可服務社區、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

彌補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

被告並可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及心理輔導

解決自身的困擾。

6.被害人不用上法院就可獲得被告之賠償、道歉。

7.在社區方面則可以有更多的人力來執行社區的服務工作。

8.國家可以省下更多的訴訟資源

投注在重大犯罪的偵辦及審理上

也可以將寶貴的監獄資源用在真正的重刑犯有上。

所以緩起訴制度

是一項使國家、社會、被害人、被告四者均蒙其利的新制度!

(三)緩起訴處分之內容1.適用案件:依新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僅適用於被告所犯為「死 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易言之

僅於輕罪方為適格。

2.適用標準: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3.適用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4.緩起訴期間

被告若遵照檢察官之命令

諸如:向被害人道歉、悔過、補償損害、義務勞動

或其他適當處遇措施等(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期滿即可免於檢察官之追訴。


還記得馬英九被特別費案被起訴嗎??按上面大大的說法馬英九都有被註記貪污的記錄了..怕啥~馬英九還不是一樣當總統!!基本上~回答的大大都回答的很好緩起訴過了之後是等同於不起訴的..連法官的面都沒看到~怎會有罪勒??法官是定人有沒有罪的...只是警察那台小電腦有你的檔案罷了...既然無罪~為何那台小電腦上還要記錄勒??更何況警察一看就說你有重利罪...警察的說法也要改吧小老百姓的無耐就是在這邊唉~台灣的司法要進步還有很大的空間
嚴謹的說

版大你那是「刑事註記」

只要曾被檢方立案偵查就會留下所有處理紀錄

就連不起訴都會註記。

「刑事註記」不等於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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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050366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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