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系統
緩起訴期間再犯??
如果緩起訴觀察期間為1年.在第11個月的時候再犯罪.檢察關又還沒提起公訴.就這樣給他拖過了1年.是不是就表示不會被撤銷緩起訴?拖過1年不就表示沒前科.那後面犯的罪就是以初犯算了.是這個意思嗎???
沒錯。
樓下的不要亂講
不管任何事情進出警察局
警政系統會留下紀錄
司法系統也是
你竟然說法官會參考之?法官審案係依法執行職務
沒有任何一條規則條款有如此規定
如果你要硬扯如此會使法官印象不良
我就沒意見
畢竟人是主觀的
你也不能通篇而論
畢竟司法官大公無私客觀審案的也很多。
--------------無聊
不是法律人憑什麼就法律實務參予意見?真是....------------------純粹就是論法
若硬扯把任何刑事記錄都列為刑案審判之心證參考
那笑話了
何必給予緩刑制度呢?緩刑制度目的在於給予犯罪人自新機會
緩刑期間未再犯罪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幹麻這麼累?乾脆改成緩刑一輩子再犯罪即撤銷緩刑不就得了嗎?我不敢說絕沒法官會參酌個人前案紀錄審酌後案
但是依前案紀錄列為無關聯之後案參考
絕不是一位好法官!
---------------------------再補充一點給大家知道:事實上法官是會審酌個人前案紀錄
但侷限於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之案件
不論是否構成累犯
法官都會在判決書上詳述
是構成累犯
則依法加重其刑
不構成累犯
則斟酌量刑
後者是否加重
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我沒見過有法官竟審酌未經撤銷之緩刑宣告前案紀錄
(依法刑之宣告都已撤銷了怎會還審酌追溯呢?)更何況緩起訴處分是連法院都沒審判過的案件
檢審分立
檢察體系所做成之處分干我法院何事?倘若法院還審酌檢警系統之刑案紀錄
那還叫做檢審分立啊?所以這題要硬扯說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可做為法院後案之參考
那真是個大笑話!根據無罪之推定原則
未經法院審判確定有罪時
被告推定為無罪
緩起訴本身即未經審判
法院絕不可能審酌此項犯罪紀錄
請網友注意!
原則上是如此沒錯但實務上
還是會存有案底僅警政機關存有
會將其加密除非司法機關需求
否則不可被調閱也就是說
將來若再犯罪
雖法官會以初犯論處為原則但實際上他會知道該案當事人曾有緩刑記錄並會以之作為心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