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系統
請問我國有檢察官觸犯刑法第125條的案例嗎?
第一百二十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
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
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上:請問我國有檢察官觸犯刑法第125條的案例嗎?
亨子::警政系統都出問題..不要說檢查系統...警察學校所訓練出來的...都是警察..然後再分發各個單位執行勤務..唯一的投訴組...督查組都是學長ˋ學弟...投訴後...有時後還會成為受害者.這是我國警政系統吃案為什麼會那麼嚴重的原因...因為我國沒有獨立的督察學校....你的發問我知道問題所在..但我國對於檢ˋ法官的督察系統..根本沒有立法...只能看他們自家人辦自家人..如過自家人不辦...誰能去辦這種不法的檢ˋ警ˋ法官..???
參考資料
機價企鵝
就我所知所見檢察官仗勢不依程序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很常見但是被以刑法第125條起訴逞處的微乎其微畢竟一般老百姓沒有常識被他們一唬就愣住法律知識不足更遑論對檢察官提告 且過去有案例法院官官相護很讓人詬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86號被告因瀆職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85號、95年度偵字第235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己○○為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
處有期徒刑伍年
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己○○為司法官訓練所第37期結業
自民國(下同)88年6 月15日起
奉派為臺灣雲林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依法 律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人員...可參考看看~
TO回答者: 企鵝 ( 研究生 1 級 ) 1..所以進法院要自行保重...讓法院自家人辦自家人..等於賞自家人一八掌..這是我的回答......法院他們都是學長學弟......大家彼此都認識......這類似是一個食物鏈或生態鏈..企鵝大大的看法和我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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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2070496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