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精神

主委.委員的條件.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現在我們大樓的主委.委員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屋主是她女兒的名下).這樣她可但任主委或委員嗎?另外我們的一樓大廳.有裝收錄音的儀器.且拉線到她家就可以聽到大家的對話.其餘家戶都聽不到.這樣她有偽法嗎?..可以用法律來處理嗎?
主委 委員 是無薪的服務人員 其服務精神應該肯定= 他女兒的房地產 名義上父親當然有權力當選啊! 一些問題 我們無法解釋 那麼樣是住戶的權力如果認為自己可以做得 更棒! 下次 選舉一定要出來 競爭啊! 為社區的好 是 住戶的願望 更多人關心 是非常棒的服務精神吧 ?
使用錄音或攝影儀器恐有違法之虞

但這要看現場狀況而論。

至於主委資格應參閱管理條例29條: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

任期一至二年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連選得連任一次

其餘管理委員

連選得連任。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

任期一年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連選得連任一次

其餘管理委員

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

自任期屆滿日起

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

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

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

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

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依據大廈管理辦法:房屋所有權人之一等血親可以擔任主委員!如果有意見建議你

可以擔任委員或直接開會時

告訴他有可能違法律!也可以寫議見書給總幹事 !你確認他有違法嗎?或你可以寫存證信函給管委會!VIVI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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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0050092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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